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防止农作物受害,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将钢丝套及铁夹放置在**镇**村**组其农田边的山林内(属湖北巴东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猎得一只黄麂(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重约十斤。其发现时,黄麂下半部分已腐烂,李某某将剩余部分处理后存放于自家冰箱内。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巴东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说明、扣押清单、巴东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证明、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野生动物的通告、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蔚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35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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