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日,经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猎夹(铁夹)、钢丝绳套(猎套)、安装陷阱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本县长梁镇茶豆坦村七组、四组的山林、田野中(小地名:水井梁子、大块、唐包、漆树坝)和长梁镇杨家坦村三组的田野中(小地名:对门坡水田、大屋脊沟旁)猎捕野生动物9只。经鉴定,野猪7只、豪猪1只、俗名“水呱呱鸟”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始县森林公安局扣字(2020)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业工程师资格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建森公(业)鉴聘字(2020)16号鉴定聘请书、建始县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护总站野生动物鉴定报告书;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检查清单、提取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照片;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9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