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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林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广西全州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 1月8日东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湖南省全省区域禁猎(捕)期。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持棕头鸦雀(俗称“红头麻雀”)、诱捕鸟笼、诱捕手机等工具从广西全州县驾车至湖南省东安县境内捕捉棕头鸦雀。被告人李某某到达东安县大庙口林场西岭工区白果园后,通过放置诱捕鸟笼,利用棕头鸦雀鸣叫和手机录制的棕头鸦雀鸣叫声音等禁止的工具猎捕棕头鸦雀两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猎捕的棕头鸦雀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东安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诱捕鸟笼、存放有鸟类鸣叫录音的手机均为法律规定的禁用狩猎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武斌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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