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防止自家种植的桃子被鸟类啄食,同时为了猎捕鸟类,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3月开始在自己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的桃树林上方拉网拦截捕获鸟类。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李某某家冰箱内查获两只鸟类尸体,在其桃树林的网上查获了两只鸟类尸体,并从李某某处查获了五张鱼线网。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四只鸟类尸体分别为白颊噪鹛、虎纹伯劳、小灰山椒鸟、乌鸫,其中白颊噪鹛、虎纹伯劳、小灰山椒鸟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乌鸫属于四川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徐某某、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38477****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鸟类尸体四只、鱼线网五张已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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