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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3********,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镇**村**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遂平县境内的******村西北地,使用机动车追赶、狗撵、夜间照明等禁用的捕猎方法,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1月19日,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对李某某住所进行搜查,共查获9只野兔及1只野鸡,均为死体。经鉴定,10只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李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的决定》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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