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月10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  

本案由剑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剑阁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几年前,李某某在青川县不认识人处,以3000元价格购买一个电瓶、一台变压器,准备用于捕猎野猪。2019年12月,李某某认为猪肉价格太贵,想捕猎野猪自己吃和送人情,2020年1月3日上午,李某某到**镇**村** 组**山(又名**沟)上踩点捕猎野猪,1月4 日上午,李某某告诉妻子雍某某,自己到**山上猎捕野猪,雍某某告诉李某某,国家、政府禁止捕野生动物,李某某不听劝阻,拿上铁丝、镰刀到已踩点地方布铁丝,将两根铁丝布置在山林中形成一个环形,1月6 日晚上,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上“前方有电危险” 3个警示牌、纸、香、电瓶、变压器、头照灯、帐篷、被子到已布好铁丝现场,把3个警示牌放在布置铁丝沿途,然后烧纸、烧香敬山神后,将变压器、电瓶、铁丝相互连接形成电网捕猎野猪,1月7日晚上,捕猎到一头重58千克公野猪、一头重56千克母野猪,1月8日早上,李某某把捕猎设备和用品藏在草丛里,用摩托车将两头野猪运回**镇**村*组家中,烧开水烫、剐野猪毛时,被剑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李某某持有两头野猪及其作案工具。

经对李某某捕猎两头疑似野猪鉴定,均为野猪(别名:山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李某某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剑阁县**镇**村5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