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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开江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开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开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第2号] 》,通告全县范围为禁猎区、禁猎期,有效期五年。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开江县讲治镇高峰村2组采用电瓶、电子升压器(脉冲电猎捕器)连接导电的铁丝,使用电击的方法猎捕一只野猪,在讲治镇街道关庙巷出售时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扣押疑似野猪肉九块。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为:偶蹄目、猪科、野猪属、学名为野猪,野猪级别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开江县**镇**村**组,电话:1734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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