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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后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宁强县二郎坝镇水田坪村六组小地名沙湾,先后两次使用自制网套猎捕画眉鸟4只,后将其中一只画眉鸟出售给本镇二郎坝村蒋某某,余下3只被其喂养在家中,后被宁强县公安局查获。案发后宁强县公安局将售出的画眉鸟追回,经汉中市野生动植物管理站鉴定,李某某非法捕获的4只画眉鸟均为画眉,属雀形目画眉科,属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3月20日,宁强县公安局将四只画眉鸟移交宁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放生。经现场测量,李某某猎捕画眉鸟的地点属于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平

检察官助理:杨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组;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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