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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位于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里出发,带上下水衣、头灯、扩音器、捞网、网袋等工具,骑一辆摩托车沿G318国道向东往新洲区靠山店方向行驶,沿路找寻黑水鸡。途经黄陂区六指街胡港桥时,李某某发现桥下面有许多黑水鸡,遂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穿上下水衣,戴上头灯并将头灯打开照明,打开扩音器发出噪音干扰鸟的听力,使鸟失去听觉,用捞网将黑水鸡捞进网放入网袋里。之后李某某骑摩托车继续沿G318国道往东行驶,在新洲区**街**村****被抓获,当场查获被捕捉的黑水鸡19只(其中死亡1只)。经鉴定,李某某捕捉的野生鸟类为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1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0月1日1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内,将捕捉的18只黑水鸡全部予以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野生动物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指认野生动物照片、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放生记录、野生动物放生照片、被告人的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关于被捕捉动物的鉴定报告;3.放生动物光盘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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