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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未能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2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在竹山县楼台乡**村*组(小地名“夏**”)处下了一个绳套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2月5日,同村村民吴某某上山砍竹子时发现一只被绳套猎捕的麂子。当晚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到其家中辨认,被告人李某某承认该麂子是他下绳套猎捕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绿色尼龙绳套、麂子等物证;2.户籍证明、竹山县人民政府禁猎期通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正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竹山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1册。

4.涉案绳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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