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四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小车从浙江省苍南县**镇到达福鼎市**镇**村***山场,将装有母画眉鸟的鸟笼挂于树梢、并在鸟笼前架设网兜,通过母画眉鸟叫声引诱野外公画眉鸟撞网的方法,非法猎捕画眉鸟一只。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车从浙江省**县钱库镇到达霞浦县**镇***山场,以相同方法非法猎捕画眉鸟一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猎捕的两只画眉鸟属于雀形鹟科画眉亚科画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苍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福鼎市公安局到案经过、《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龚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玲
检察官助理许新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0587****。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