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襄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襄城县**乡**村自家院内架设禁用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黑尾蜡嘴雀14只、朱颈斑鸠12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均属于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动物,破坏环境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喜从
检察官助理:王婉冰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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