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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4﹡﹡﹡﹡﹡﹡﹡﹡,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9月1日、9月8日三天,李某某三次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地内的﹡﹡地架设鸟网猎捕鸟类,于2019年9月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抓获,并在现场扣押了李某某猎捕鸟类使用的鸟网3张、架设鸟网所用钢管23根、架设鸟网所用的固定绳6根、诱鸟7只、猎获鸟3只。经鉴定,猎获的3只鸟类为:褐柳莺、厚嘴苇莺和普通朱雀。其中褐柳莺、普通朱雀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厚嘴苇莺为普通鸟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境全年禁猎的命令等书证;2.松山区森林公安局现场扣押的作案工具、现场扣押的野生鸟类活体等物证;3.罗某某、郭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桂娟

检察院:刘亚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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