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枝江**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街**组,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室。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三路夷陵长江大桥下方上游约100米处江边,使用矛杆矛起一条重约11斤的胭脂鱼。同年8月20日9时许李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48号楼下以出售为目的将该鱼交由邻居段某某,段某某将该鱼砍杀成三段,在围观群众告知该鱼系胭脂鱼后,李某某仍将该鱼交由段某某出售,其中将鱼头和鱼身以160元的价格出售给邻居王某某,鱼尾以5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位老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应知的情况下,捕获长江流域里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后,予以杀害并出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琴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室,联系方式:150717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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