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251969********,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山上找菌子时,在**村委会高家田小组豹子箐捕捉到一只白腹锦鸡,后其将白腹锦鸡带回家中宰杀,肉被煮食,皮张剥下后晾干挂在家中,后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辨认笔录;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6.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家裕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姚安县**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12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