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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街道。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全椒县**镇**村**组其承包的渔塘东侧草坪边沿、在**镇**水库西侧山场,使用铁夹、钢丝套等方式猎捕貉1头、喜鹊1只、黑脸噪鹛1只和河麂2只,并储藏于自家冰柜里准备食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分别为:河麂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喜鹊1只、黑脸噪鹛1只、貉1头,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类)。所猎捕的上述野生动物总价值31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钢丝套2个、铁夹15个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采取非法狩猎方式,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2只,及其他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街道。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铁夹十五个、铁丝套二个、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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