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8********,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南海村委会大陷谭山场南面坡处猎捕到一只“箐鸡”幼鸟,后将该“箐鸡”带回家中喂养。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将该只“箐鸡”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镇**村村民王某甲。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非法出售的“箐鸡”物种名为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凌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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