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5112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汤阴县**镇**村自家院墙外,种植面积约1.68平方米,2020年3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勘验清点李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361株。经鉴定,查获李某某所种植的植物为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察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煜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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