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775号

被告李某某,女,194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江苏省东海县******号,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村。被告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屯村桂丰家禽养殖厂9号大棚东边空地上,种植两个罂粟果实种子,并于2019年3月8日11时许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坝派出所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罂粟幼苗共计410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勘验、检查、计数、指认、取样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美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6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