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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55********,汉族,文盲,户籍地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1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家隔壁一处空宅基地上。2020年1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共655余株。经鉴定,该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 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鉴定意见: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袁全

检察官助理:赵宾伟

                            二O二0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5224******)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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