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55********,汉族,文盲,户籍地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1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家隔壁一处空宅基地上。2020年1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共655余株。经鉴定,该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 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鉴定意见: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袁全
检察官助理:赵宾伟
二O二0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15224******)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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