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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47*******,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季,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院墙外面的空地上播种了罂粟种子,2019年3月4日罂粟长成幼苗,被宁陵县阳驿乡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予以铲除,经民警清点其种植的罂粟共计1170株。经鉴定涉案植物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匿名举报条;2、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销毁记录;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凡治

2020年4月1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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