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区**路**。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市**镇**村**组村民李某某在其儿子张某某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经过当场测量和铲除获知,其在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155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罂粟现场铲除、提取、销毁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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