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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任固镇**村*号,住汤阴县任固镇***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汤阴县任固镇**村的自家院内播撒罂粟种子,至2020年4月18日共长出罂粟836株,民警于2020年4月18日发现该罂粟后予以铲除。经鉴定,李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种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八百三十六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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