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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浚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浚县**镇**村其家西墙外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14日,浚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7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铲除的罂粟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毒品原植物取样、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7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那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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