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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邓州市**镇格**村,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1时50分许,邓州市桑庄镇派出所民警在邓州市**镇***村巡逻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房屋后的菜园里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清点,李某某种植罂粟幼苗56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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