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3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栗。2020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李某某非法种植的罂栗被上蔡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发现,随即被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李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539株,其中部分罂栗苗高达约80厘米,且已开花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铲除笔录;6、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3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根喜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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