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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李某某将在昭阳区**镇买了一个罂粟果种在**镇**村**组自家地里。2018年1月14日10时20分许,被**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对李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了铲除、清点,共计578株。经随机抽样的10株疑似毒品原植物送昭通市昭阳区农业局鉴定,送检的10株疑似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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