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大李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将该案退回扶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8日扶沟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院内菜园里种植罂粟种子,2020年1月12日经民警现场铲除共计83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种植的属于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清点罂粟幼苗现场照片;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1份;
4、视听资料:罂粟幼苗铲除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3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广东
检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6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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