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67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4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仍在沛县五段镇三段其家门口北侧菜地内种植。2020年4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8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段村三段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沛县公安局清点罂粟数量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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