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门前空地种植罂粟。2020年3月3日,民警到现场后依法铲除上述罂粟,经清点,所种罂粟共计1070株。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徐某某证言;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一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