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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51********,汉族,文盲,五保户,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5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其家院子里,将罂粟种子非法种植在自家院里,期间将罂粟幼苗用于食用,直到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清点共3205株,并随机提取20株留待送检。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0株均属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到其家中查处,仍主动回家接受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罂粟原植物现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413号《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涉案罂粟依法予以没收。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531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罂粟现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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