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4时许,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丘县**镇**路**巷李某某家门前菜园内,查获种植的罂粟1900株,经侦查系被告人李某某所种植管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种植的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证明其达到已负刑事责任年龄;前科查询证明其无前科;发破案报告证明本案案发。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罂粟系其所种植管理。
3.鉴定意见:经鉴定李某某所种植管理的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明李某某所种植管理罂粟的现场情况及罂粟清点数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