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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8********,汉族,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在兰考县城关乡高场村 ,发现该村村民被告人李某某家中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共计513株。经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河南省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铲除笔录、提取笔录;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鉴定报告书;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刘永峰

2020年7月2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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