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4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李某某在确山县某镇某村某庄北边,自己家的菜园内种植罂粟苗,经检查共计5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查笔录等;
2.证人马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目前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确山县某某乡某某村自己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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