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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6********,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砀山县公安局**区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区**村李某某的地里有种植罂粟,在**区村干部范某某的见证人下依法予以全部铲除,经清点共计816株。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到砀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荣怼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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