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54********,汉族,文盲,务农,群众,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院中种植一片罂粟苗,2020年3月3日下午13时许,被成武县公安局伯乐派出所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民警当场铲除清点,经成武县农业局检验鉴定李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样本均为罂粟苗幼苗,共计863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成武县农业局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