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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委会**村**号自家房顶上种植罂粟。2020年1月21日被民警查获,经清点毒品罂粟可疑物共计650株,经鉴定,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50株罂粟可疑物;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5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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