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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1194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巨鹿县**镇**村的其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当场清点,李某某共种植罂粟534株,公安机关对其全部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萌萌

                           检察官助理:徐成龙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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