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住西峡县**镇**村**桥头北。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镇**村**组自家屋后菜地内种植罂粟。2019年3月27日,西峡县公安局**派出所接举报后对李某某所种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96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管理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管制,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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