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本辖区走访调查中发现,在河南省长葛市***李某某家门口菜园内发现疑似“罂粟”苗若干,在李某某本人的见证下铲除,铲除后清点共计1100株。2020年3月4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植物植株与罂粟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经侦查发现,该1100株罂粟系李某某本人所种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