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许,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在本辖区走访调查中发现,在河南省长葛市***李某某家门口菜园内发现疑似“罂粟”苗若干,在李某某本人的见证下铲除,铲除后清点共计1100株。2020年3月4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植物植株与罂粟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经侦查发现,该1100株罂粟系李某某本人所种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保勇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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