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认罪认罚(速裁)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六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彝良县**镇**街赶集时,向一不认识的老人购买草药用于治病,后在熬药时发现购买的草药中有大烟(罂粟)果实,李某某便就将该果子内的种子取出于2018年农历九月撒在自家地里。2019年农历五六月,李某某将收获大烟(罂粟)果实全部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农历十月,李某某将自己存放的大烟果子拿出三四个栽种在自己地里。2019年3月4日,彝良县公安局发达派出所民警到彝良县**镇**村**组调解纠纷时,发现李某某种植在自家地里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当场清点,李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1130株。后民警依法对李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在李某某家中查出疑似罂粟果实共164个,经剥离罂粟壳后称量,净重106.33克。经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果实为罂粟果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抽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种植,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电话:1886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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