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香烟后再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其中李某某向朱某某-微信号“xl957866500”(已起诉)、陈某某-微信号“wxid_0071560715512”、姬某某-微信号 “julie810”(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购买香烟,所购买的香烟除自己抽了价值30000元左右的香烟之外,剩余的香烟全部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微信号“w417705409”、微信号“giving022”等人,共计销售香烟价值62797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香烟;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马某某、胥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检察员:孔花君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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