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号,现住江苏省********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香烟后再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其中李某某向朱某某-微信号“xl957866500”(已起诉)、陈某某-微信号“wxid_0071560715512”、姬某某-微信号 “julie810”(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购买香烟,所购买的香烟除自己抽了价值30000元左右的香烟之外,剩余的香烟全部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微信号“w417705409”、微信号“giving022”等人,共计销售香烟价值62797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扣香烟;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马某某、胥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花君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