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8时许罗平县公安局联合罗平县****局工作人员根据线索在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李**家中查获大量囤积的初烤烟叶,被告人李**供述该烟叶系2017年以来自己家里面卖剩下的以及在**镇范围内购买的打算加工成烟丝进行贩卖。经称重和鉴定,被告人李**囤积的有等级的烟叶加工成的片烟14430公斤价值838177元人民币、烟丝I7公斤价值1037元人民币、烟梗条2100公斤价值7707元人民币,涉案总价值为84692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陈**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光盘壹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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