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33岁(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五华县**镇**村多次从广东省江门市张某甲、兴宁市何某某等人手中购得柴油,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购得的柴油以低于市场价格贩卖给林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刘某某、曾某某等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贩卖柴油价值人民币60多万元,从中非法牟利39300多元。2020年5月19日,五华县公安局民警在五华县河东镇走马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场所当场查扣成品柴油2000多升及贩卖柴油的收款收据单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检察官助理:温录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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