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赵玥旸,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林**(另案处理)找到李,告知其有一批假冒香烟,问李某某能否提供地点存放,李便提供其经营的**镇**社区**工业路**网吧一楼宿舍***房供林存放该批假冒香烟。2018年8月2日14时许,接群众举报后,东莞市烟草专卖局、东莞市虎门镇打假办等职能部门到上述***房查获ESSE牌(硬BLACK)香烟800条及ESSE牌(硬SPCIAL GOLD)香烟9150条(销售价格1370314元)。为逃避侦查,2018年8月3日,李某某向东莞市烟草专卖局提交了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2018年8月23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网吧*楼*****有限公司抓获李某某。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上述缴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吴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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