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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7********,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横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非法获利,在没有取得经营销售进口香烟和专供出口香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8日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入中华、双喜、云烟等一批专供出口香烟在自己位于澄海区**莲下镇**村**号的香烟商店准备贩卖给周边群众。

2019年7月9日晚19时40分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联合汕头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在**莲下镇**村**号李某甲的经营场所,查获违法卷烟108.28万支。

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出具的价格证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先后对涉案的卷烟进行真伪鉴定,检验结论为:

(1)“真品卷烟”的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红双喜(软南洋)、Marlboro(硬 PM USA)等共18个品种,计1491条,案值209716.48元;

(2)无实物对照样品,无法接受委托检验作退样证明的卷烟Marlboro(软红)、好利时(硬平安)等共14个品种,计707条,案值101298.96元。  

综上, 李某甲的非法经营数额系人民币311015.4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3、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系自动到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钊岱

      2020年5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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