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4********,大学本科,汉族,现住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牛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从上游袁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雇佣卢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已判决)等员工在郑州市惠济区**路**街交叉口一院内私自储存汽油,并利用4辆改装江淮大面包车向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金水区等地的多家黑加油点销售汽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2018年7月起帮助牛某某负责记账、收款、监管财务账目并给员工发工资。
经审计,牛某某等人自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共销售汽油24184469.38元,其中,李某某共收到1486203.9元(支付宝收到246290元,微信收到12399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告人李某某手机微信收款通知截图;
(3)被告人李某某与送油司机、牛某某及在加油群、记账群的聊天截图;
(4)被告人李某某手机中所存的汽油明细账目文档截图;
(5)被告人李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
(6)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送油车的违章处理截图;
(7)被告人李某某的孕妇检查证明及所生育的婴儿出生证明;
2.鉴定意见
河南捷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捷审字【2019】101号《关于“牛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件”司法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
3.证人卢某某、宋某某、熊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武 冬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及卷外材料3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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