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街道办事处**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牟利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假烟的广告,买家把购买假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后,李某某把钱转账给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冯某某等人按照李某某提供的地址把假烟以快递方式寄给李某某的下家。经过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向张某甲销售品牌假烟40477元;向赵某某销售品牌假烟13800元;向王某某销售品牌假烟11900元;向张某乙销售品牌假烟3430元。共计销售假烟69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冯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宋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辨认笔录;4. 检验报告;5.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69607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四全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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