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行政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记伟”(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镇非法销售汽油,销售金额逾11万元,其中2020年7月至9月单据显示销售金额逾5万元。李某某每月工资4500元。202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五金制品厂路段抓获李某某,并缴获600升疑似汽油(价值约2400元)及小货车一部等作案工具。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疑似汽油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95号(VIA)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碧鸿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