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寨**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镇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SR****号五菱宏光微型车,运载个人购买的缅甸产卷烟,从镇康县**镇**街返回**村家中。当日16时许,途经**镇**村至**乡**村公路**寨路段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微型车后排座位上查获缅甸产红花牌卷烟150条、卡崩牌卷烟100条,经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卷烟案发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300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购买缅甸产卷烟,驾驶云SR****号车准备将卷烟从镇康县**镇**街运回家中,伺机出售。当日11时许,镇康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在**镇至**镇公路**乡**路段将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查获,当场在该车车厢内起获缅甸产红花牌卷烟100条、昔娥牌卷烟55条,经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卷烟案发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286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查获的卷烟、运输车辆;2.书证:举报记录、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物证照片、现场方位照片、车辆登记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无证运输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价值人民币八万余元的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查获的405条缅甸产卷烟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顺昌
检察官助理:吴冉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寨**组,联系电话:150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